close

車禍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萬元 

原  告  張○○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生日: 

住:○○縣○○市○○路○號○樓

電話: 

被  告  陳○○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生日:

住:○○市○○區○○路○號 

 

為就被告陳○○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案,依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訴之聲明

一、請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元整,並自遞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陳○○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晚上○時○分許,駕駛車牌號碼***-AB自用小客車沿○○縣○○鄉○○村省道台1線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上開該公路○公里處之路口左轉彎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惟被告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適原告騎承車牌號碼***-XYZ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開地點,被告陳○○閃煞不及致生車禍,造成原告右腿脛骨、右手腕等處骨折之傷害,此有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年○月○日○年度調偵字第○號檢察官之起訴書為憑,被告犯罪事實已然明確。

一、原告所受損害如下:

1.醫療費用:因傷至醫院治療,計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預估骨折處痊癒後,必須再次手術將鋼釘拆除可能還要支出之費用金額計元。

2.機車修理費:○ (1:機車維修單據)

3.薪資損失:原告原任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資平均○元,受傷期間○個月無法工作,計損失薪資收入○ (2:薪資證明)

4.精神慰撫金:原告手術迄今右腿脛骨還會痠痛,右手腕骨傷後也無法正常使力,且現在騎乘機車仍有心理障礙,被告車禍至今也未曾打過電話慰問,歷經○次調解,毫無誠意和解、逃避責任,造成原告身心受創至鉅,且日後尚需進行第2次手術取出鋼釘,故求償精神慰撫金○

二、前揭各項賠償共計○,除第1項醫療費用由強制責任險支付先予扣除外,其餘○元應由被告負賠償之責。

綜上請求,懇請鈞院鑒核,判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證物名稱及件數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範例解說】

拆除

 1.訴訟標的金額,就是把原告訴狀中「事實及理由」欄下所載各項~包括:醫藥費、營養費、看護費、就醫交通費、復健費等金額加總計算。

 2.被告,除了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即肇事者)外,如果依法還有連帶應負賠償責任的其他人時,也可在拆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追加為共同被告。例如被告係未成年人或執行職務中的受僱人,那麼被害人可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僱用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3.訴之聲明,要特別說明的是有關「原告願供擔保,請求法院准予假執行」的部分。此一聲明是為了防止被告利用程序延滯訴訟的確定,兼防被告將來在原告官司勝訴判決確定後的脫產行為。當然~如果能在起訴前就配合假扣押的保全程序來進行,對被害人的權益就會更有保障。

 4.事實及理由,被害人可參酌檢察官的﹝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簡單扼要地將事發經過及相關人、事與受害情節寫清楚即可;至於被害人求償的項目、範圍與金額,則應逐一具體載明,最好能彙整成一張﹝損害賠償清單﹞,附於訴狀之後(註)。

 拆除註:刑事部分的犯罪事實,檢察官已取得的相關事證,被害人可以援用;但民事部分,如果被害人請求賠償所需檢附的相關事證,不存在於刑事訴訟卷內時,被害人仍要自負舉證責任。

 5.證物名稱及件數,原告應依訴狀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檢附相關事證資料佐證。

    由以上說明可知,車禍被害人並不是光在訴狀寫說要被告賠償多少,法官就會照單全收、一一判賠;然而法官似乎也不可能花太多的時間去審查被害人的各項求償細目,實務上,法官通常是就雙方有爭執的求償項目或金額,再作進一步的審理。

Q.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可否將車禍造成財產上的損害一併列入向被告請求賠償?

被害人因車禍而受有體傷,被告觸犯了《刑法》第284拆除過失傷害罪,所以被害人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賠償體傷所衍生的一切損害;但車禍造成車輛毀損或其他財產上(ex.個人衣物、手表、眼鏡或手機等)的損害,由於《刑法》第354條所規定的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換句話說,肇事者並不會成立毀損的罪名。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的範圍,應以被告「犯罪」造成的損害為限。因此車禍造成財產上的損害,肇事者既然不會成立毀損罪,那麼被害人似乎是不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向被告(即肇事者)請求這部分的賠償。

如果被害人將車禍造成的財損(包括車損及其他財產上的損害)也連同體傷造成的損害一起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向肇事者求償時,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實務上可能有以下兩種做法,就看承審法官如何處理:

 (1)請被害人就財損部分繳納裁判費後,併案審判

為求訴訟之經濟,若被害人關於車禍財損部分的請求並不會延滯訴訟程序的進行或妨礙訴訟的終結時,法官會命原告(即被害人)先就財損部分繳納裁判費後,與體傷的損害併予審理判決。

 (2)曉諭被害人另案起訴

認為被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車禍財產損害的賠償於法不合,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

 

法蘭客 新作

《出車禍了!然後咧?》2017年8月出版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