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鄰的專有部分(並辦理「合戶」)以後,原來的共同壁即成為室內分間牆,將其拆除是否違反有關規定,須視該牆體在構造上的作用而定。
A.該牆壁若屬構造上的承重牆,就不可任意拆除,因承重牆壁是屬於不得為約定專用的項目。而且承重牆亦屬建築法所規定的主要構造,室內裝修自不能加以破壞或妨礙。
B.至若非屬承重牆壁的室內分間牆,其變更位置、增加或減少,本係建築物室內裝修的管理項目之一,惟涉及公共安全時,裝修圖說必須委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
----意思就是: A.不行!B.可以!(另有但書)
拆除
--------------------法令說明--------------------
依據內政部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函,檢送「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記錄,決議略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戶數之變更,倘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辦理。」據此,凡符合「公寓大廈」定義之建築物,非關是否供集合住宅使用,申請戶數變更仍應受其規約拘束。
備註:台北市另有以下規定之外,其他縣市之建築物,若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建築物,則需視「公寓大廈規約」內容是否有限制條款來決定是否可以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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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11-10-24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0080943900號
一、為配合本府100年9月23日府法三字第100332992號令公布「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其門牌之增、併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再行辦理。」第2項規定:「前項之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爰修正旨揭表格。
二、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增編戶數」者,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0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21號。
備註:
a. 只要是涉及門牌之增、併編,也就是俗稱的申請「合戶」、「分戶」,都必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b. 若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建築物,六層樓以上屬公寓大廈者,要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決議書或同意書,才能夠辦理「分戶」(增編戶數)了。(但「合戶」不確定是否也要比照辦理?)
c. 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則不需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決議書或同意書,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合戶」、「分戶」。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江榮裕建築師+居逸室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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